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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房屋***补偿

文章阐述了关于华侨房屋***补偿,以及旧改***华侨房屋规定的信息,欢迎批评指正。

简述信息一览:

华侨房屋争议怎么处理

1、三)华侨或外国人因继承中国境内的房产发生***时,可向房产所在地的人民******,由人民***依法裁决,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华侨或外国人继承中国境内的房产,适用房产所在地法律,即适用我国法律。

2、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属于落实侨房政策范围的归侨、华侨私有房屋,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责令占有人或使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还归侨、华侨本人或者其遗产继承人;已被拆除、改建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对落实侨房政策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华侨房屋拆迁补偿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解决华侨私房的遗留问题应到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一般是房管部门兼任)。办理的程序各地有具体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1999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华侨在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房地产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华侨房地产的退还、租赁及***,适用本办法。

2、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华侨房屋拆迁补偿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第六条 国内的经济组织、公民、华侨、外国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其经济组织,可在特区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第二章 房地产权登记第七条 特区实行房地产权登记确认制度。经登记后,房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4、第五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现代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工作。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和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本园区内现代产业用地供应管理的具体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现代产业用地供应管理的相关工作。

5、最高人民***关于企业经营者依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人民***应否受理的批复1991年8月13日 法(经)复〔1991〕4号已被《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华侨农场房屋***有补偿吗

1、总的来说,华侨农场房屋***是有补偿的,***补偿的具体标准和方式应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来确定。被***者应密切关注相关信息并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以确保自身权益的合法保障。

2、房屋置换补偿包括:安置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补偿差价(被***房屋协商价或评估价与置换房屋的评估价的差价)。

3、补偿标准:耕地:59200/亩;园地;45600元/亩;林地:21200元/亩;养殖水面;61467元/亩;未利用地:18200元/亩。 五类区片区片范围:芦苞镇、大塘镇、白坭镇、南山镇、迳口华侨农场。 补偿标准:耕地:50400/亩;园地;38767元/亩;林地:19067元/亩;养殖水面;52300元/亩;未利用地:15467元/亩。

4、在我国有关桂林市征地补偿标准:七星区(和平、光辉、湖塘)雁山区(龙门、卫家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109989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39996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9999元/亩到39996元/亩之间。

5、补偿。1500多元固定的生活补助。全员安置、分配住房以及商铺,作为长期保障。

6、乡(镇)企业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使用的非本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第十六条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

关于华侨房屋***补偿,以及旧改***华侨房屋规定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